最新消息(20210209/關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有效期限之新措施)
因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影響,目前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廳決定更改有關已過有限效期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處理辦法,詳情如下;
1、視為有效的期間
(1)2019(令和元)年10月1日起至2019(令和元)年12月31日為止所發行的證明書
至2021(令和3)年4月30日為止
(2)2020(令和2)年1月1日起至2021(令和3)年1月30日為止所發行的證明書
至2021(令和3)年7月31日為止
(3) 2021(令和3)年1月31日起為止所發行的證明書
至發行日期起「6個月」有效
2、視為有效的條件
申請簽證時,須出具日方邀請單位載明「同意申請人繼續以當初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的活動內容辦理簽證」之說明文書。
說明文書(參考樣式)
※ 有關本次措施,另請於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局官網確認。